【文/潘碧雲整理】

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需要,各類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介於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者(含109年展延6個月)統一展延1年。

一、衛福部考量110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尚未完善控制,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得參照109年函示,逕予展延1年,免個別提出申請。

二、展延方式辦理如下:

(一)對象: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介於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者(含109年執照經展延6個月後,更新期限於110年者)。

(二)方式:免申請,逕予展延1年。展延期間內,醫事人員可正常停業、歇業、執業、更換執業處所等,不受限制。

(三)執照更新後之日期:新發之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為自原發執業執照屆滿第六年翌日。

●舉例:如某醫事人員原應於110年4月22日更新執照,經自動展延後,可遲至111年4月21日申請更新,但其新領執業執照之應更新日期為116年4月22日,不因展延換照而延長下一張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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