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函釋

中華民國102年3月4日衛署醫字第1020201143號

  依現行含護理等14類醫事人員專門職業法律規定,醫事人員停業或歇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天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又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此規範雖會造成醫事人員的不便,但目的是為了使各類醫事機構能實際計算現有的醫事人力,並作為醫事人力及醫療資源管理之參考。

  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及16條規定得知,產假是婦女生產或流產後恢復生理機能所需休養之過程,有其必要性,非屬個人可任意申請,且不可自由選擇時段;而育嬰假係基於子女照護需要,依個人意願及需要,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最長可達2年,若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最長可至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止。

  因此,基於產假係為政府保護婦女生育健康所為強制性規定及特有權利,護理人員 (包括其他女性醫事人員)於產假休養期間如無執業之事實,且未有停業、歇業之意願下,得免強制辦理停業及歇業;至於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是屬於任意性規範,為社會福利措施,子女滿3歲前得依意願申請,期間則依個案需求及子女數而異,最長可至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止。基於醫療人力管理、醫療品質之維護及民眾就醫安全,請育嬰假人員仍應依各該醫事人員專門職業法律有關執業規範辦理停、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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