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護理師護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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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不能不知道
Q:我服務的機構有借用別人的護理師證書,但雇主都要求我拿這些借來的護理師證書至公會做執業登錄(這些人實際上不會來上班),這樣會有什麼問題?又機構發生醫療糾紛後,老闆要求我在法院配合他作不實陳述,因我後來覺得不妥,第二次開庭時,我推翻第一次作證的內容,這樣會觸犯哪些條例?
A:若借用他人的護理師證書到公會作執業登錄,因為公會只是代衛生局收受申請書,最後係由衛生局核發執業執照,所以前揭行為可能涉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護理人員若以證人身份於法院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者,可能觸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件情形,你於推翻前次作證內容時,最好能說明何以前次所述與此次不同的原因,因為這牽涉到有無「偽證之故意」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