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因故未能取得離職證明,得以切結書辦理執業執照註銷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衛部照字第1041500307號)
衛生福利部重申
衛生福利部來函指出,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同時請衛生局協助轉知所轄醫療院所,對於護理人員請求發給離職證明不得拒絕,以維護護理人員權益。並重申護理人員與醫療機構發生糾紛,致未能取得離職證明書者,於辦理在地護理人員公會退會或申請執業執照註銷登記時,得以其出具之切結書(應敘明離職日期),辦理執業執照之註銷登記事宜,以兼顧實情並保障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