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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12-1條 5月1日開始施行

護病比入法

  衛福部於2月1日公告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12-1條,正式將護病比入法,並自5月1日開始施行,未來,醫院及精神科醫院,應依住院病人人數,配置適當之護產人員;其急性一般病床之全日平均護病比,按每一護產人員照護之病人人數,規定如下,醫學中心:九人以下;區域醫院及精神科教學醫院:十二人以下;地區醫院及精神科醫院十五人以下,不含護理長、專科護理師及實習護士,且醫院應每月定期公告。

  護病比未入法前,政府每4年進行一次醫院評鑑,另搭配健保獎勵措施,但一直未有罰則,護病比正式入法後,醫院每月應於該院網站或院內明顯處公告該院前一月份之護病比,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VPN)亦可查詢醫院全日平均護病比資訊,若有發現不符規定者,可向衛生局通報,未來衛生局也會以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稽查,違反的醫院將依《醫療法》第102條開罰,可連續處罰,最重可予停業處分,以確保各醫療院所確實落實護病比。

  本會期待護病比入法上路後能減輕護理人員的工作負荷,並將持續督促政府主管單位將護病比立法規範作滾動式修正,以確實改善護理人員執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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