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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課程 (2)【性別課程】多元性別之護理實務

徐志雲
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台大醫院精神醫學部兼任主治醫師

我要考試

前言

  醫療中的多元性別常以「性少數/性別少數(sexual/gender minority)」作為統稱。依美國兒童與青少年精神醫學會(American Academy of Child and Adolescent Psychiatry, AACAP)在2012年官方發佈的〈對於男同性戀、女同性戀、雙性戀、性別不順常規及性別不一致的兒童青少年之臨床指引〉(Adelson, 2012)之定義:


●性少數(sexual minority):此處定義為同性戀與雙性戀者,亦有人將無性戀(asexual)、泛性戀(pansexual)包含其中。

●性別少數(gender minority):性別不順常規及性別不一致者,例如:

※跨性別(transgender)者:性別認同與生理性別不一致者。

※變性者(transsexuals):跨性別者經由穿著打扮、賀爾蒙治療、變性手術等方式,讓自己的生理/社會性別與自己的性別認同趨於一致。這些方式亦稱為「性別還原」或「性別重置」(sex reassignment)。

  而以台灣之大眾文化,亦常將性少數與性別少數合稱為廣義的「同志」,亦即包含LGBT (lesbian, gay, bisexual, transgender)族群。

  過去數十年來,同志族群經歷了長期去病化、去污名化的歷程,美國精神醫學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APA)在1973年決定將「同性戀」從疾病手冊中去除,不再被視為異常或病態。而過去以「性別認同疾患(Gender Identity Disorder)」將變性者(transsexuals)貼上了病理標籤,也在2013年出版的DSM-5變更為「性別不安」(Gender Dysphoria),去除了疾患之名,朝向多元性別的觀點推展。

  性少數的人口學研究,則隨著研究方法的差異、社會文化的壓力與氛圍,而有極大的數字落差。以美國為例,近年最大型的數據為2010年的National Survey of Sexual Health and Behavior,其中18至44歲男性自陳為同性戀或雙性戀的比例為6.8%,女性則為4.5% (Herbenick et al., 2010)。國內的研究,則在2012年臺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中顯示人口4.4%為非異性戀者(章英華、杜素豪、廖培珊,民102)。

  由以上研究可以發現,多元性別並非罕見,但如此龐大的族群,在就醫環境中卻很少被看見,醫療人員對於同志的看法,也可能來自偏頗的媒體視角、或是個人的生活經驗,相較於護理養成過程中的其他專業訓練,對於多元性別的正確認識卻是相當欠缺。本篇將以實證為基礎,綜合臨床實務經驗,介紹對於多元性別友善的臨床護理能力。

對多元性別友善之護理實務

1.不預設個案的性傾向,保持對於多元性別的敏感度

  儘管社會上有許多對於同性戀者外觀、氣質的刻板印象,但性傾向並無法由外觀判斷,醫療服務的品質也不應因病人的性傾向而有所差異。因此,在臨床工作中,必須認知「在自己面前的病人有可能是任何性傾向」,除非病情所需,否則並不需要窺探個案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

  在不預設立場的情況下,與病人及其親友溝通的用詞也可較為中立,例如在詢問心性史時,可以用下列方式取代:

●以「你有交往的對象嗎?」、「你目前有伴侶嗎?」來取代「你有男朋友/女朋友嗎?」

●以「你有發生過任何形式的性行為嗎?」來取代「你結婚了沒?」

  中立的問句可以避免當事人尷尬、亦有助於得到更為正確的醫療訊息,還能讓病人感受到眼前的護理人員對於多元性別有足夠敏感度,以減少問診過程中的防衛、增進護病關係。

2.重視保密原則

  保密原則是醫療行為中普遍的重要原則,對性別少數而言更是如此。許多性別少數的病人在過去都有過被排擠、被霸凌的經驗,因此對於出櫃相當謹慎。由於就醫過程中病人經常需要快速地提供自己的個人資料,因此性別少數病人可能會更緊張,也更注意護理人員的用詞及隱微的態度。

  若得知病人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可即時向病人重述醫療中的保密原則,以讓病人感到放心,同時可詢問病人目前出櫃的情況、對於哪些陪病親友需要保密。若因病情所需、心性史是該病人交班的必要項目,則亦需將保密原則、保密範圍列入交班內容,保持開放的心態看待病人的多元性別、但勿在開放的場所討論隱私。

3.注意稱謂

  對於跨性別者來說,就醫過程最大的不安經常來自於稱謂。大多數跨性別者並不喜歡被稱呼原生性別,但當醫療人員看到病人的身份資料時,經常會反射性地講出OOO先生、XXX小姐的稱謂。事實上,跨性別者的個體差異性極大,對於外貌與性別氣質的自我期待也相當多樣化,有些樣貌、打扮已經完全轉變為其他性別,有些則可能介於轉變的過程中,而讓醫療人員覺得錯愕。因此,醫療人員必須審視自己對於多元性別的接受度,是否因為自身的成長背景而容易反射性地對於所謂「男不男、女不女」的病人流露出鄙夷之情。在發現病人的外觀與手中所見資料性別不符時,亦需注意切勿過度表露懷疑、驚奇、亦或是窺探的態度。

  倘若覺得病人並非傳統二元性別,則勿強加稱謂、直接稱呼其姓名即可。避免在公開場合(例如門診候診區)叫喚病人與其外觀不相稱的稱謂,更不可在公開場合質疑其性別外觀與身分證件不符,這對許多跨性別者來說是嚴重的羞辱。若需確認病人身份,則帶至較為隱私的空間、或輕聲詢問,勿引起旁人側目。

4.不應假設性傾向可以被改變

  美國小兒科醫學會在1993年即發表聲明:「意圖改變性傾向的治療不應進行(contraindicated),因為可能引發罪咎感與焦慮,而其極少、或不可能改變性傾向」(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 Committee on Adolescence, 1993)。美國精神醫學會亦在2000年發表立場聲明:「反對任何基於認為同性戀本身為精神疾患、或是個案應當改變其性傾向的假設,而進行的精神醫學治療(例如修正療法)(APA, 2000)。

  直至今日,亦沒有可信的證據顯示性傾向可以被治療所改變,而意圖改變性傾向的治療已被證實是有害的。臨床上更應進一步瞭解的是,醫療人員若對病人提出性傾向可以改變的假設或暗示,亦是非常無禮且不當的行為。這種假設常在自以為是的社交語言中出現,例如:「妳女朋友這麼像男的,為什麼妳不乾脆找個男的交往就好?」「你應該是太內向了沒機會多認識女生、才會去喜歡上男生。」

  由於社會文化在異性戀主義(Heterosexism)的長久洗禮之下,會對上述不當的句子覺得習以為常,但只要反向思考,醫療人員若對異性戀病人說「你有機會變成同性戀,要不要試試看?」必然會被視為無禮且與醫療無關的粗魯行徑。那麼對於同性戀者就亦不該有「可以改變」的假設和想像。

5.掌握同志伴侶醫療權益

  同志在就醫時會面臨的問題還包括醫療代理人的難關,同志伴侶由於目前仍缺乏法律承認的婚姻關係,即使身為「關係人」(而且可能是最了解病人意願的人),但因其「關係」難以考證,在這個醫療糾紛眾多的年代,也難以成為醫療代理人。

  目前各縣市陸續推動「同性伴侶註記」,但伴侶註記不具《民法》效力,因此不會出現在身分證、戶籍謄本等文件上。未來則需視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否能完整符合民法中的配偶效力,以減輕護理人員對於臨床現場判斷關係的困難。

6.了解多元性別的社會資源

  許多社會組織提供性/別少數者支持性的安全環境,護理師可在協助病人的過程中,適時提供病人及其家屬得到相關資源。在台灣,常見的同志友善資源可至此網頁查詢:http://hotline.org.tw/services/89。

結論

  性別議題無所不在,隨著醫療人員本身的價值觀,甚至可能影響到醫療的專業判斷。醫療人員應當比一般大眾對於性別議題有更高的敏感度,才能因應醫療情境的多樣性,因此,對於同志的認識也應是護理教育與進修課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環。本文針對常見的多元性別護理能力進行闡述,但醫療的變化與時俱進,未來亦有賴持續的教育訓練,讓多元性別的友善醫療實務能夠落實紮根。

參考資料:

章英華、杜素豪、廖培珊主編(民102)。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計畫第六期第三次調查計畫執行報告。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Adelson, S. L. (2012). Practice parameter on gay, lesbian, or bisexual sexual orientation, gender nonconformity, and gender discordance in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Academy of Child & Adolescent Psychiatry, 51(9), 957-974. doi:10.1016/j.jaac.2012.07.004

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 Committee on Adolescence (1993). Homosexuality and adolescence. Pediatrics, 92(4), 631-634.

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 Commission on Psychotherapy by Psychiatrists. (2000). Position statement on therapies focused on attempts to change sexual orientation (reparative or conversion therapies). American Journal of Psychiatry, 157(10), 1719-1721.

Herbenick, D., Reece, M., Schick, V., Sanders, S. A., Dodge, B., & Fortenberry, J. D. (2010). Sexual behavior in the United States: results from a national probability sample of men and women ages 14-94. The Journal of Sexual Medicine, 7(Suppl 5), 255-265. doi:10.1111/j.1743-6109.2010.02012.x


通訊考題

及格成績100分(不限考試次數),登錄「性別課程」積分2點,請於考完試次月月底後上衛生福利部醫事系統入口網查詢。

通訊考題(是非題,共10題):

1.性少數(sexual minority)泛指同性戀與雙性戀者。

2.性別少數(gender minority)指的是遭到歧視的女性。

3.跨性別(transgender)泛指性別認同與生理性別不一致者。可能會經由穿著打扮、賀爾蒙治療、變性手術等方式,讓自己的生理/社會性別與自己的性別認同趨於一致。這些方式稱為「性別還原」或「性別重置」(sex reassignment)。

4.美國精神醫學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直到2013年才將「同性戀」從疾病手冊中去除。

5.精神醫學中的「性別不安」(Gender Dysphoria)診斷,舊稱「性別認同疾患」(Gender Identity Disorder),目前已去除掉疾病意涵。

6.2012年中研院進行的臺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中,顯示人口中有4.4%為非異性戀者。

7.性傾向並無法由外觀判斷,醫療服務的品質也不應因病人的性傾向而有所差異。因此,在臨床工作中,必須認知「在自己面前的病人有可能是任何性傾向」,除非病情所需,否則並不需要窺探個案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

8.若因病情所需,該病人必須交班性傾向,則亦需將保密原則、保密範圍列入交班內容。

9.意圖改變性傾向的治療已被證實是有害的。美國小兒科醫學會在1993年即發表聲明:「意圖改變性傾向的治療不應進行(contraindicated),因為可能引發罪咎感與焦慮,而其極少、或不可能改變性傾向」。

10.目前各縣市陸續推動「同性伴侶註記」,即已具備《民法》效力,等同於配偶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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