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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衛生福利部公告

  因應我國人口高齡化與社區健康照護需求轉變,及長期照顧服務法於106年6月3日起施行,為使護理機構之設置與照護服務更符合民眾之需求,並促進護理機構在地化與社區化之發展,回歸護理機構三段五級之全人護理健康照護服務範圍與角色功能,衛生福利部於109年7月22日發布修正「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護理機構分類及明定服務提供方式。(修正條文第二條)

修正後之護理機構分類如下:

(一)居家護理所:至受照顧者居(住)所提供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並得於所內提供照護之服務、諮詢、指導、訓練或其他相關服務之機構。

(二)護理之家:提供受照顧者入住,並全時予以護理及健康照護服務之下列機構:

1.一般護理之家。  2.精神護理之家。  3.產後護理之家。

二、配合護理機構分類修正,將居家護理所及護理之家設置基準表分列附表。(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明定護理機構得依其服務對象需要,轉介醫師或相關醫事人員提供服務;並其依法執行業務之紀錄應連同護理紀錄妥善保存。(修正條文第五條及第六條)

詳細內容請參考本會官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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