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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課程(2)【法規課程】公然侮辱之法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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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慧洳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授/律師

一、前言

  病人於護理站辱罵護理人員王八蛋,是否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之「公然侮辱罪」?關於公然侮辱之構成要件與其處罰規定為何,本文將以三則案例為例說明之。承上例,病人於護理站辱罵護理人員王八蛋,此舉雖成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之「公然侮辱罪」,但是否亦成立醫療法106條第3項規定之「妨害醫療業務罪」,於本文之案例一,對於辱罵護理人員王八蛋之病人,檢察官以妨害醫療業務罪將其起訴,惟法官認為「公然侮辱」之方式並非包含於妨害醫療業務罪所規範之範圍內,故僅認為該病人成立公然侮辱罪,針對此部分,本文亦一併說明之。

二、公然侮辱之法律概念

(一)公然侮辱罪之要件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行為人如「公然」對「人」進行「侮辱」,即成立公然侮辱罪,此罪之構成要件-「公然」、「侮辱」與「人」,茲說明如下。

1.公然

  侮辱必須公然為之,才能成罪,如私下開罵(寄電子郵件咒罵收件人),則不成罪(林,2015)。公然侮辱罪所稱之「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行為人打開其住處大門,在「公寓樓梯間」辱罵被害人,而「公寓樓梯間」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屬「公然」情形(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91號刑事判決),張貼圖文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之公開臉書,屬「公然」情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175號刑事判決),張貼侮辱文字於「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LINE群組,亦屬「公然」情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1年度易字第23號刑事判決)。

2.侮辱

  公然侮辱罪所稱之「侮辱」,係對人辱罵、嘲笑、侮蔑,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方式,只須公然為之,足使他人在精神、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足當之,然個人之名譽究有無受到減損或貶抑,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為斷(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447號刑事判決)。行為人於臉書上在被害人照片下方張貼圖片,圖片含有「賤人就是矯情」文字,法院認為「賤人」意謂「卑賤的人」,「矯情」意謂「違反常情」,「賤人就是矯情」一語亦為宮廷劇「後宮甄嬛傳」之台詞,為華妃形容甄嬛虛偽做作,以欲拒還迎之狐媚招數勾引皇上之用詞。依一般社會通念,足以貶損被害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屬侮辱之文字。此外,行為人指稱被害人為「媽寶」,法院認為依一般社會通念,「媽寶」係指凡事以母親為中心,聽從母親的意見之成年人,含有嘲弄他人欠缺獨立思考能力,無主見、無責任感,以母親作為擋箭牌之意,亦屬侮辱之用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175號刑事判決)。

3.人

  受害者必須是人,人之定義包含「自然人」與「法人」。侮辱他人之人,常以「我又沒有指名道姓」作為抗辯,然公然侮辱罪之成立,不以行為人以「指名道姓」之方式侮辱被害人為限,如係針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所發之言論,即足當之(司法院院解字第3806號解釋),亦即從行為人之言語、動作可推知被侮辱者為何人即可,此外,被侮辱者有無在現場聞見,亦非所問。

(二)公然侮辱之處罰

  關於公然侮辱之處罰,行為人除有被處以罰鍰之行政責任外,尚須負公然侮辱罪之刑事責任,茲說明如下。

1.行政責任

  依醫療法第2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醫療業務之執行(參照醫療法第24條第2項規定)。任何人以「公然侮辱」之方式妨害醫療業務,警察機關於醫療機構通報後應即刻前往處理,並應排除或制止此等行為;若此等涉及刑事責任,警察機關應主動將其移送檢察官偵辦,而非被動地經受害人或醫療機構提出告訴才受理(參照醫療法第24條第4項規定)。當地衛生局對於「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即以公然侮辱方式妨害醫療業務執行之人),可處其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參照醫療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

2.刑事責任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從而行為人觸犯公然侮辱罪,將被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3.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之競合

  行為人以公然侮辱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依醫療法第106條第1項規定,可對其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緩(行政責任),如行為人行為之違法程度強至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之公然侮辱罪(刑事責任),則僅須對行為人科以公然侮辱罪,無須再對之科處罰緩(張,2014)。

(三)不在妨害醫療業務罪之範圍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此稱妨害醫療業務罪。然此所謂「非法之方法」,應不包含「公然侮辱」或「未達刑罰制裁程度之單純擾亂安寧秩序之行為」,理由如下: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係以強暴、脅迫、恐嚇為侵害手段之例示性規定,而該條所謂「其他非法之方法」,依例示性規定之立法方式,應必與強暴、脅迫或恐嚇有同等危害性之非法方法,方可相提並論,故單純妨害名譽之違法行為(如公然侮辱),或單純擾亂安寧秩序但未達刑罰制裁程度之手段,均非屬之。

三、案例介紹

(一)案例一-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788號刑事判決

1.案例事實

  A因氣喘送至X醫院急診,先由警衛持尿壺供其小解,其卻直接尿在地上,稍後又要護理人員甲給其尿壺,甲因事忙,請警衛幫忙,A不耐,隨即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急診室內,以「妳是王八蛋」與「免,妳娘ㄟ雞掰,叫幾百次,叫不聽」等語辱罵甲,檢察官認為A除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之公然侮辱罪外,同時涉有「以非法之方法」(即以公然侮辱之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亦觸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之妨害醫療業務罪。

2.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A僅有以「妳是王八蛋」與「免,妳娘ㄟ雞掰,叫幾百次,叫不聽」等侮辱性言語公然辱罵甲,而無其他強暴、脅迫、恐嚇或具有同等強制或威脅性質之手段,縱A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之際有公然侮辱、咆哮或指責醫事人員等擾亂安寧秩序之舉動,在一般社會評價上確無可取,仍不能逕認A所為已符合「妨害醫療業務罪」之構成要件。核A所為,係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二)案例二-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4787號刑事判決

1.案例事實

  B於Y醫院6樓護理站前,因住院期間不假外出之問題,與護理人員乙發生爭執,以「下賤」、「犯賤,欠人罵」及「幹你娘」等語辱罵乙,遭檢察官起訴公然侮辱罪。

2.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B以「下賤」、「犯賤,欠人罵」及「幹你娘」等語辱罵乙,依一般社會通念,該些言語含有重大鄙視、輕侮對方之意,足使乙在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並貶抑乙在社會上之評價;又B對乙辱罵之地點,乃於醫院6樓護理站前,係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場所。核B所為,係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二)案例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454號刑事判決

1.案例事實

  C於Z醫院急診室就醫,因不滿護理人員丙之態度,對丙說:「你只要跟我說,你叫什麼名字就好,我要客訴你,哪一個?」,丙回答:「我真的很抱歉」,C繼續說:「我只是冷而已,我要穿個外套而已,三小啦」,丙回答:「我說可以啊」,C接著說:「幹你娘。你沒有資格作醫護人員啦你,懂不懂啦你?操」。C公然以粗俗不堪之「三小啦」、「幹你娘」與「操」等語辱罵丙,遭檢察官起訴公然侮辱罪。

2.判決結果

  法院認為台語「三小」被視為較鄙俗之語詞,「幹你娘」與「操」均屬於侮辱對方之語詞,此等言語普遍被認為極具冒犯之意,亦為粗俗不堪之字眼。又此案之案發地點乃於醫院急診室,不特定多數人皆可共見共聞,C公然罵丙「三小啦」、「幹你娘」與「操」等語,符合公然侮辱罪要件。核C所為,係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四、結論

  「告訴乃論罪」係指被害人須出告訴,檢察官始能起訴,法院始能審判之犯罪,「非告訴乃論罪」(俗稱公訴罪)係指被害人無論有無提出告訴,檢察官知悉犯罪情事,能主動偵查,法院亦能審判之犯罪。公然侮辱罪為告訴乃論罪,妨害醫療業務罪則為非告訴乃論罪。上述三則案例,病人除辱罵護理人員「三字經」外,案例一、二、三之病人分別又辱罵「你是王八蛋」、「下賤」與「三小啦」,此等言語雖未構成妨害醫療業務罪,但構成公然侮辱罪,護理人員若於職場上遭病人公然侮辱,切記對該病人提出告訴,以保障自身之職業尊嚴。

參考文獻

司法院院解字第3806號解釋。

林東茂(2015).刑法綜覽(八版).一品。

張麗卿(2014).護理站中的醫療暴力.台灣法學雜誌,244,124-130。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891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447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年度審易字第 2175 號刑事判決。


通訊考題

及格成績100分(不限考試次數),登錄「法規課程」積分2點,請於考完試次月月底後上衛生福利部醫事系統入口網查詢。

通訊考題(是非題,共10題):

1.於刑事責任上,行為人觸犯公然侮辱罪,將被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侮辱必須公然為之,才能成罪,如私下開罵,則不成罪。

3.公然侮辱罪所稱之「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4.「公寓樓梯間」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屬「公然」情形。

5.公然侮辱罪所稱之「侮辱」,係對人辱罵、嘲笑、侮蔑,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方式,只須公然為之,足使他人在精神、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足當之。

6.有法院認為罵人「賤人就是矯情」或「媽寶 」,均屬公然侮辱罪所稱之「侮辱」。

7.行為人對被害人公然侮辱,「公然侮辱」之手段,並非包含於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之「其他非法之方法」之範圍內,故行為人僅成立公然侮辱罪,而不成立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之「妨害醫療業務罪」。

8.於案例一,行為人罵護理人員「妳是王八蛋」,不成立公然侮辱罪。

9.於案例二,行為人罵護理人員「下賤」與「犯賤,欠人罵」,不成立公然侮辱罪。

10.於案例三,行為人罵護理人員「我只是冷而已,我要穿個外套而已,三小啦」,不成立公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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