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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修正條文內容重點摘錄

  • 護理師/士每六年應完成繼續教育課程積分120點。
  • 專業品質、專業倫理、專業相關法規,合計至少12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超過24點者,以24點計。
  • 網路及雜誌通訊課程維持上限各為60點,實體課程無限制。
  • 原條文第6條未修正,故會員歇業超過2年,於執業登記前一年內積分達繼續教育課程總積分六分之一(20點)即可重新執登。

相關資料請逕至衛生福利部網頁查詢http://mohwlaw.mohw.gov.tw/Chi/NewsContent.asp?msgid=7777&KeyWord=

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Taiwan Union of Nurses Association (TU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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