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修正條文內容重點摘錄
- 護理師/士每六年應完成繼續教育課程積分120點。
- 專業品質、專業倫理、專業相關法規,合計至少12點,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超過24點者,以24點計。
- 網路及雜誌通訊課程維持上限各為60點,實體課程無限制。
- 原條文第6條未修正,故會員歇業超過2年,於執業登記前一年內積分達繼續教育課程總積分六分之一(20點)即可重新執登。
相關資料請逕至衛生福利部網頁查詢http://mohwlaw.mohw.gov.tw/Chi/NewsContent.asp?msgid=7777&Key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