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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公告: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部分條文,增訂事業單位護理人員應接受在職教育訓練及急救藥品設置規範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重點摘要如下,詳細內容請參閱勞動部或本會網站。 第五條之ㄧ

  事業單位護理人員,應接受下列課程之在職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每三年合計至少十二小時,且每一類課程至少二小時:

一、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二、 職場健康風險評估。

三、 職場健康管理實務。

  前項訓練得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網路學習,其時數之採計,不超過六小時。

附表六急救藥品及器材

  增訂事業單位得參採其所僱用或特約醫師之評估建議,由事業單位置備相關藥品。

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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