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部分條文,增訂事業單位護理人員應接受在職教育訓練及急救藥品設置規範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重點摘要如下,詳細內容請參閱勞動部或本會網站。 第五條之ㄧ
事業單位護理人員,應接受下列課程之在職教育訓練,其訓練時間每三年合計至少十二小時,且每一類課程至少二小時:
一、 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二、 職場健康風險評估。
三、 職場健康管理實務。
前項訓練得於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網路學習,其時數之採計,不超過六小時。
附表六急救藥品及器材
增訂事業單位得參採其所僱用或特約醫師之評估建議,由事業單位置備相關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