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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已適用《勞動基準法》,醫療機構應依法辦理勞工權益事項,避免受罰。

勞動部公告

  勞動部近年來持續接獲護理人員陳情,有醫療機構訂定不合理的排班或休假規定,或要求簽訂影響權益的合約,對此,勞動部提醒,全國醫療機構及護理人員,除依公務人員法令進用者應依該等法令保障相關權益外,其餘護理人員皆已適用《勞動基準法》,各醫療機構如與護理人員有違反《勞動基準法》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時,該等約定應屬無效,另違反《勞動基準法》部分,經查明屬實者,主管機關得依法進行裁處。

  勞動部表示,部分醫療機構為解決醫療人力不足,而與護理人員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並要求龐大違約金。勞動部特別提出說明,去(104)年底修正施行的《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已明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有效要件及違約責任。如果醫療機構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目的,僅在考量降低招募的不便、須耗費時間重新訓練新進員工或避免人力短缺等因素,並無提供護理人員相關專業技能培訓,也無給予護理人員合理補償,則雙方所約定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依法無效;另即便雙方所約定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符合法定要件,但護理人員因醫院要求超時加班、未給加班費等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而選擇離職或遭雇主虧損或業務緊縮等事由資遣,則醫療機構不得要求護理人員負違約責任。

  勞動部強調,勞工應從事工作的開始及終止時間、休息時間、例休假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之約定,本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尤其是護理人員輪班、休息時間及加班等常見的勞資爭議問題,醫療機構應該更為謹慎處理,例如雇主更換護理人員工作班次時,即應依法讓其有足夠休息時間以恢復體能。

  勞動部提醒,醫療機構與護理人員約定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準,如經勞動條件檢查發現有違法情事者,除依法處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外,並將限期令其改善,以保障護理人員權益,詳細公告請參閱本會或勞動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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