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 修正「106年度醫院評鑑基準(區域醫院、地區醫院適用)」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衛生福利部於9月29日公告「106年度醫院評鑑基準 (區域醫院及地區醫院適用) 」,其中1.3章所有醫事人力部分皆予刪除。
本會於10月14日出席立法院林靜儀委員召開之「醫院評鑑與醫事人力督考溝通協調會」,及11月18日李彥秀委員辦理之「醫院評鑑之方針與對策公聽會」,與各職類醫事團體共同提出對醫院人力評鑑改革之三點訴求:
一、撤銷衛生福利部105年9月29日公告之「106年度醫院評鑑基準(區域醫院及地區醫院適用)」。
二、恢復原醫院評鑑基準1.3章所有醫事人力必要項目規範,且需達「優」的標準。
三、於106年4月30日前召開醫院評鑑各醫事職類人力指標修正會議,以檢討醫事人力配置標準。
12月7日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106年度醫院評鑑基準 (區域醫院及地區醫院適用) 」,其中原1.3章(改列於1.2章)所有醫事人力項目及2.3.6(改列於2.3.5)「適當的護病比」皆已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