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title 01

你不能不知的法律常識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法律議題

邱慧洳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副教授/律師


  自智慧型手機普及化後,病患或家屬以手機拍攝醫護人員執行業務過程之情形,時有所聞,醫護人員對此深感困擾,但又無計可施。「醫勞盟」臉書指出有醫護人員在幫八仙塵爆病患換藥時,家屬竟在旁全程拿手機錄影,此舉讓醫護人員氣到想罵髒話(周,2016)。值得探究的是,病患或家屬拍攝醫護人員執行業務之過程,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

  個資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五、經當事人同意。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從個資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觀,非公務機關必須符合第一款至第八款其中一款事由,始得蒐集或處理他人之個人資料,否則即違反個資法。茲以第五款事由-「經當事人同意」-為例說明:病患或家屬欲拍攝醫護人員執行業務之過程,若經當事人(即醫護人員)同意而拍攝之,則符合個資法規定。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亦有類似之規定,即:「於診療過程,醫病雙方如需錄音或錄影,應先徵得對方之同意」。

  再以下述「手部案」進一步說明個資法之法律議題:甲陪同乙到醫院注射疫苗,甲欲拍攝護理師A為乙注射疫苗之過程,護理師A以違反醫院規定為由加以制止,甲氣憤表示當時入鏡僅有乙及護理師A的手,未拍到其他病患,護理師A卻表示醫院不可拍照,也堅持手是她的隱私,不願入鏡。甲質疑生小孩都可拍照、錄影,為何注射疫苗不行(陳,2015)。甲拍攝護理師A為乙打針之過程,一併拍到護理師A的手,值得探究的是,僅拍到護理師的手,未拍到護理師的臉,是否違反個資法?

  並非「全部」之個人資料皆具隱私性而有加以保護之必要,個資法僅對「具辨識性」之個人資料加以保護,何者資料為個資法所欲保護之個人資料?個資法將其所欲保護之個人資料規範於個資法第2條第1款規定,即「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資法第2條第1款規定即對個資法所欲保護之個人資料劃出一個範圍(即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等19項項目),然而具辨識性之個人資料絕非僅有此19項,為避免掛一漏萬,個資法第2條第1款規定之末段即加上一個概括條款-「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試圖將其他具辨識性之個人資料一併網羅。個資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且應經當事人同意」,故若未經被拍攝者同意,擅自拍攝其影像,而依此影像又可直接或接間辨識得出被拍攝者為何人,拍攝者可能觸犯個資法,最重將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到手部案,甲僅拍到護理師A的手,未拍到護理師A的臉,是否違反個資法?「手」除非有胎記、刺青或特殊符號,否則無法僅從局部的手,即得以直接或間接辨識出該個人為何人,從而甲未經護理師A之同意,於拍攝護理師A為乙打針之過程中一併拍到護理師A的手,未必違反個資法。本案雖未違反個資法,然而站在相互尊重立場上,病患或家屬在拍攝前應詢問醫護人員之意願,倘醫護人員不願意,就不應拍攝,這不僅是對醫護人員的尊重,也是法律要求。更何況,醫護人員若不願意被拍,在全程監拍之心理壓力下,亦可能影響其醫護業務之執行,如此一來,輸家反是正在被執行業務之病患 (邱,2016)。

  於智慧型手機普及化的新時代,個資法之法律議題,漸受重視,專科護理師甄審考試亦將此議題設計成考題,即:【專科護理師在急診為病患換藥並進行衛教,病患家屬以手機拍攝換藥與衛教過程,除拍攝到換藥與衛教過程,也拍到專科護理師的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急診是公開場合,病患家屬有拍攝之權利。(B)病患家屬應取得專科護理師之同意始可拍攝。(C)病患家屬若有學習需求 (回家複習衛教內容)之正當理由,則不需取得專科護理師之同意。(D)拍攝到的影片,若病患家屬只是自己觀看,沒有要公開(如上傳臉書),則不需取得專科護理師之同意】。參考前述個資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與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本題之答案為B。

  本文淺介個資法與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再輔以案例與考題說明,希冀可以協助護理人員了解個資法之法律議題,進而維護自身之個資隱私權與個資自主權。

參考資料

邱慧洳(2016年7月4日)。不要這樣用手機,好嗎。自由電子報。取自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94973

周厚伶(2016年7月3日)。協助換藥家屬全都錄,護士:心中罵髒話。

華視新聞網。取自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1507/201507031632156.html#.WoM0z2fOXIU

陳育賢(2015年4月24日)。打疫苗自拍遭拒,男子氣憤退費。

中時電子報。取自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424000708-260107

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Taiwan Union of Nurses Association (TUNA)
會址:10355 台北市承德路1段70之1號14樓
電話:(02)2550-2283     傳真:(02)2550-2249     電子信箱:nurse@nurse.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