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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 護病比規範明文入法

衛生福利部預告

  眾所皆知,護理人員照護病人數直接影響病人安全,Aiken等於2002研究指出,護病比標準為一位護理人員最多照顧4位病人(1:4),若照顧增加一名病人到1:5,則病人在30天內的死亡風險將增加7%,若增加二名到1:6時,會出現大於14%的死亡風險,若增加到1:8時,死亡風險將增加到31%。台灣的護病比是先進國家的1.5–2倍,照護病人數增加,除影響病人照護品質,衍生的意外事件、醫療糾紛,更加惡化護理執業環境,將造成護理人員出走,擴大護理人力短缺問題,非全民之福。

  有鑑於此,本會一直以比照先進國家立法規範護病比為目標,結合護理團體的力量,採階段式逐步推動護病比法制化。98年,本會於總統及立委選舉,呼籲各候選人支持建構安全「護病比」人力配置,並於選後積極追蹤競選承諾;102年提出建議,參採日本住院病人診療費支付方式,將護病比與健保護理費給付連動,醫院提供較佳的護病比,可獲得較佳的健保給付,得以有效激勵醫院改善目前護理人力問題較嚴重的急性一般病床護理人力狀況;104年將全日平均護病比納入醫院評鑑基準條文,並列為重要條文,使醫院管理者更加重視護病比問題,本會並透過立法委員辦理公聽會及訴諸媒體,使社會大眾了解護病比的重要性,然而僅於醫院評鑑作規範,不僅法律位階低,且缺乏強制約束力,唯有護病比法制化才能保障護理執業環境及病人安全。

  本會自105年起積極運作推動護病比法制化,主動拜會多位立法委員,參加林靜儀委員、吳玉琴委員與洪慈庸委員主辦之護病比立法公聽會,表達本會訴求,獲得立法委員及衛福部的支持,認為可朝護病比法制化努力,惟對於入何種法之意見不同;106年本會承接衛福部委託「探討與評估護病比法制化計畫」,邀請法律專家、護理代表、醫院管理者代表、立法委員等專家學者共同研擬護病比法制化相關方案與護病比法制化草案,提供主管單位卓參。

  歷經多年的努力,衛福部終於在107年5月23日預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十二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如下:

  第十二條之一第三條之醫院及第五條之精神科醫院,其護產人員之配置應符合設置基準,並應依住院病人人數配置適當之護產人員比例(以下簡稱護病比)及定期公開該項資訊。

前項護病比,於急性一般病床之全日平均護病比,醫學中心不得高於九人、區域醫院及精神科教學醫院不得高於十二人、地區醫院及精神科醫院不得高於十五人。

前項全日平均護病比,以醫院每月平均值計。

  新草案有60天預告期,衛福部將蒐集各界意見,順利的話最快8月公告上路,護病比正式入法後,違反的醫療院所將依《醫療法》第12條及102條,開罰1萬至5萬元,並要求限期改善、可連續處罰,若遲不改善,最重可處停業。

  在本會及護理團體的努力下,護病比法制化終於露出了曙光,有了初步的成果,但與先進國家標準仍有極大之差距,且護病比規範於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中,只是人力規範的最低標準,各醫院仍應依實際臨床照護需求,配置合理之護理人力。本會期待政府主管單位將護病比立法規範作持續滾動式修正,例如依不同層級醫院、不同科別、不同班別,分別訂定合理之護病比,或是設立護病比專法等,激勵醫院落實改善急性一般病床護病比,減輕護理人員的工作負荷,進而維護病人安全、提升醫療品質,達到「卓越護理、全民健康」之願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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