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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規定 7月起2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須聘用「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

勞動部規定

  為推廣勞工健康服務制度及保障工作者安全與健康,勞動部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規定,於106年11月13日修正發布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並於該規則第4條明定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勞工總人數在50人至299人者,應視其規模及性質特約醫護人員,辦理臨場健康服務;其中勞工總人數在200人至299人者,自107年7月1日施行;100人至199人者,自109年1月1日施行;50人至99人者,自111年1月1日施行。

  近期有部分事業單位反應,為配合落實前揭規定,於招募符合資格之護理人員面臨困境,為因應市場人力供需與推動勞工健康服務工作,台灣事業單位護理人員學會經個人授權同意,於該會網站公告近期培訓合格之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名單,供事業單位參考運用,需要者可自行上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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