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病比入法 5月1日正式上路
衛生福利部公告
多年來,本會ㄧ直以比照先進國家立法規範護病比為目標,歷經多年的努力,衛福部終於在2月1日公告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第12-1條,正式將護病比入法並自5月1日開始施行,條文如下:
第12-1條 第三條醫院及第五條精神科醫院,應依住院病人人數,配置適當之護產人員;其急性一般病床之全日平均配置比例(以下簡稱護病比),按每一護產人員照護之病人人數,規定如下:
一、醫學中心:九人以下。
二、區域醫院及精神科教學醫院:十二人以下。
三、地區醫院及精神科醫院:十五人以下。
醫院因護產人員離職、育嬰或其他原因異動,致不符前項護病比規定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依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但因突發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致不符合護病比者,不在此限。
醫院應每月定期公告其前一月份之護病比。
護病比正式入法後,違反的醫療院所將依《醫療法》第102條開罰,最重可予停業處分。在本會及護理團體的努力下,護病比法制化終於有了初步的成果,但與先進國家標準仍有差距,本會期待政府主管單位將護病比立法規範持續作修正,據了解,衛福部已將訂定三班護病比列為重點目標,未來,將請健保署針對不同醫院之護病比與住院死亡率之差異進行研究,並規劃發展「醫院護病比監測與照護結果監測系統」之可行性,且以實證本土之大數據做為護病比滾動式修正依據,朝向立法規範我國合理三班護病比之目標邁進,期能減輕護理人員的工作負荷,進而維護病人安全、提升醫療品質,達到「卓越護理、全民健康」之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