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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集

資料來源:勞動部網站http://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1/30631/

一、例假與休息日之差別為何?

答:1.「例假」屬強制性規定,俾以適當地中斷勞工連續多日之工作,保護其身心健康,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項基本權益。例假之合法出勤要件,僅限於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極特殊狀況,若無該等法定原因,縱然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

2.「休息日」之出勤較為彈性,其出勤性質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如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在遵守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第32條及第36條規定之前提下,可徵求勞工之同意出勤。

二、例假及休息日一定要安排在星期六、日嗎?

答:1.例假及休息日之安排,以每7日為1週期,除彈性工時之情況外,每1週期內應有1日例假、1日休息日。

2.勞工的「例假」及「休息日」,得由勞雇雙方於不違反現行規定情形下,依照事業單位營運特性及勞工的需求自行約定,並未限制僅能安排於星期六、日。

三、雇主可否將國定假日、休息日與工作日調移?

答:國定假日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要放假。雇主如果確實有需要,可以經勞資協商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但要經勞工同意。休息日係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如有調整,須經勞工同意,非由雇主單方面變更。

四、勞工於配合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出勤工作,雇主是否應加倍發給工資?

答: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應放假之日,雖均應休假,惟該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之原休假日(紀念節日之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

五、勞動基準法原有的二週、四週及八週彈性的規定,是否有刪除或修正?

答:本次修法主要在落實週休二日,原有各種彈性工時規定,其彈性並未再放寬,也未另予緊縮。在此原則下,僅將第30條之1四週彈性工時中有關每二週應有二日例假之規定,移列至第36條,並搭配新增之休息日,集中規範。其他工時彈性,並未變動。

六、勞動基準法第34條有關輪班制勞工換班之休息時間修正內容?

答: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在換班的時候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以上之休息時間,係考量到事業單位必須從增僱人力或調整出勤模式等方式回應,無法即時施行,該新規定之施行日期,將另由行政院定之。

七、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如何與一般正常工時或彈性工時配套執行?

答:本次修法明定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一日為原來的「例假」,一日為新增之「休息日」。搭配勞動基準法現行各種工時規定,細分為以下4種規範:

一般單週規定(第30條第1項):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1日之休息日。

二週彈性工時(第30條第2項):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每2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4日。

八週彈性工時(第30條第3項):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每8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16日。

四週彈性工時(第30條之1):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每4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8日。

八、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此工資應該要怎麼計算?

答:1.依新規定,凡是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之所有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至於工資之金額,係以勞工平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為準(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

2.舉例而言:勞工每月工資為30,000元,每日為1,000元,假如勞工剩餘7日特別休假未休,雇主應發給7日未休特別休假工資7,000元。


●您不能不知道

Q:請問假日挪移後的上班日,若延長工時加班費薪資如何計算?

A:如勞工同意將原休假日調移為工作日,則因原休假日已成為工作日,因此,無法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請求雇主發給假日工作之加倍工資,但雇主應於事後給予補假休息。又因原休假日已成為工作日,工作日之延長工作時間工資計算,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辦理: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資料來源:台北市護理師護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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