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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修正案

總統府公告

  總統104年2月4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91號令公布修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要點摘錄如下,詳細條文內容請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一、明定醫事機構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篩檢及預防工作。

二、修正感染者治療義務:感染者應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治療及定期檢查、檢驗。感染者拒絕前項規定之治療及定期檢查、檢驗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施予講習或輔導教育。

三、修正感染者醫療費用由公務預算支應之原則:感染者自確診開始服藥後二年內,包括相關之門診及住院診察費、藥品費、藥事服務費、檢驗費等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全額補助。前項費用於感染者確診開始服藥二年後,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及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未能給付之檢驗及藥物,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本條例自公布後二年施行)。

四、考量醫療上應立即評估進行預防性投藥或治療之必要性,增訂無需取得受檢查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醫事人員即得採集檢體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檢測之情形及罰則。

五、修正醫事人員發現感染者屍體之通報時限,由原定之二十四小時修正為於一週內通報。

六、考量病患對於是否接受醫療介入應具有選擇權,故刪除感染者拒絕接受檢查或治療之罰則;另為與傳染病防治法之罰則一致,提高醫事人員發現感染者未依規定通報之罰鍰數額,由原定之新臺幣三至十五萬元提高至九至四十五萬元。

七、為因應國際人權趨勢,取消非本國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之入境及停留、居留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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