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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及駐廠護理師可否提供外用成藥

衛福部食藥署函釋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FDA藥字第1030024161號)

  有關學校及事業單位駐廠護理師給予外用成藥之疑義,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釋如下:

  依據藥事法第9條,成藥作用緩和、無積蓄性、使用不待醫師指示,即可供治療疾病之用。爰倘遇有需使用外用成藥之情況,成年人傷者可自行決定使用與否,未成年傷者則由其監護人決定,其決定後當可向駐校(廠)護理人員取用,護理人員並可於傷者或其監護人決定過程中予以護理指導或諮詢,以利其決定之形成。(以上函釋係來自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如仍有疑慮,請電洽衛生主管機關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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