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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訊息:小問題大觀念--臨床護理常見問題與觀念

護理法律常識

======永曜法律事務所 蕭維德律師=========


  現代人對於爭取自我權益的意識高漲,導致現行的醫病關係較為緊繃,護理人員執業時如何兼顧工作並同時保護自己?本文擬藉由幾個臨床常見的小問題引出正確的法律觀念,供護理從業人員參考。

  問題一:護理人員值班時業務繁忙,不及當場製作護理紀錄,可否於事後再補紀錄?護理紀錄不慎寫錯了可否塗改?醫師的病歷紀錄與護理人員的護理紀錄就同一件事記錄不一致時,應該如何處理?

  解答:

1.         護理人員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護理人員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紀錄。」護理人員因業務繁忙不及當場製作護理紀錄,仍應於事後盡速補行紀錄,至於補載有無時間限制?護理人員法對此並沒有如醫療法第68條之規定「醫囑應於病歷載明或以書面為之。但情況急迫時,得先以口頭方式為之,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書面紀錄。」因此法無明文限制護理紀錄可補載時間。但為避免爭議,亦為了避免因記憶誤差導致紀錄不正確,以及提供即時與正確之病人資訊供醫師及交班護理人員知悉、避免延誤病情,建議仍應於該事件或行為完畢後具有接續性的時間處理,有急迫或時效性之情形,應立即告知同仁或主管並請其協助,切不可不做任何處理致使危害病人權益。

2.         護理紀錄不慎記載或填寫錯誤,一旦發現,仍應立即改正,並通知主管,了解有無影響醫師之判斷、醫囑或同仁之護理措施,以便做適當處理。至於改正之方法,可參照醫療法第68條第2項「病歷或紀錄如有增刪,應於增刪處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年、月、日;刪改部分,應以畫線去除,不得塗燬。」方式處理之。

3.         臨床上偶而會發生醫師的病歷紀錄與護理人員的護理紀錄就同一件事記錄不一致之情形,此時應通知部門護理主管,請其與醫師確認,找出真正之事實。如有爭議,護理人員不宜擅自修改護理紀錄,此舉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此時建議以內部管道先行提出說明、提請注意有無影響病人之醫療照護處置,並請求院內相關部門或主管協商處理,縱然一時間未有結論,亦可據此留存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以保護自己。

  問題二:護理人員執行鼻胃管、輸尿管等管路作業時,發現病人(住民)自拔管路或管路脫落,可否逕行直接重行置入?

  解答:

  鼻胃管、輸尿管等管路作業為具有侵入性之醫療輔助行為,護理人員應有醫囑並在醫師的指示下為之,但對於已開立長期性醫囑之病人(住民),於發生自拔管路或脫落時,因考量病人(住民)的病人可能發生變化,除有危急狀況不及聯絡醫師時得給予緊急救護處理外,尚不宜逕行自己重行置入,此時仍應重行評估病人狀況,並連絡醫師後再依據醫師醫囑為處置。護理之家等若無醫師駐點之護理機構,仍應先以電話聯絡醫師,並告知住民當下狀況後,再依醫師囑咐處理。遇有緊急狀況、狀況不明或無法聯絡醫師者,仍應盡速將住民送醫。

  問題三:某護理人員:(1)在診間門口大聲呼叫病人姓名進入看診或領取處方箋、(2)在上一位病人看診快結束時,為加速看診速度,提前請下一位病人進入診間等待、(3)在護理站與同事談論某住院病人及家屬之狀況。以上情形是否合法?

  解答:

1.         以往多數的護理人員多僅認知病人的病情才屬於隱私,事實上,除了病人病情以外,有關「病人赴醫院看診」、「看診科別」亦均為病人之隱私,舉例而言,倘某影視知名女星赴醫院之整形外科或醫學美容科看診,亦或某知名男星赴醫院泌尿科看診,均容易引發外界對渠等是否整型、或行為不檢等產生聯想,此種就醫看診行為之曝光勢必會對渠等造成困擾。因此赴醫院看診、看診科別,亦與病人之病情相同,均屬病人隱私。我國民法第195條亦規定隱私受侵害時得請求損害賠償,另個人資料保護法亦將個人姓名列為個人資料予以保護。因此,護理人員在診間門口大聲呼叫病人姓名進入看診或領取處方箋,同時亦等同公開或洩漏該名病人於哪家醫院看診、看哪個科別等資訊,已形同侵犯病人之隱私。因此,此類行為宜避免之。

2.         護理人員於上一位病人看診快結束時,為加速看診速度,提前請下一位病人進入診間等待,此舉將使上一位病人之病情、就醫相關醫療資訊均處於曝露之情形,下一位病人很可能因此知悉上一位病人之隱私,此舉除已侵害病人隱私外、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外,更有可能涉及刑法第316條洩漏業務上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罪而構成犯罪。因此護理人員對此類行為應嚴加制止,以維護病人權益,並避免因此觸法。

3.         病人與家屬,不論是否與病情有關,抑或如家庭狀況、生活習性、工作等,均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所保護之客體,不得無故蒐集、利用之,亦為病人與家屬之隱私。護理人員不應於護理站等公開場所談論,此舉除侵犯病人與家屬之隱私外,更可能因不慎遭他人聽聞或知悉,而發生洩漏秘密或個資之違法情事。因此,護理人員平日即應養成習慣不談論病人及家屬之狀況,醫事機構並應嚴格規定及約束此類行為。

  結論:

  現代生活,醫病關係緊張,民眾愈來愈重視自我之隱私及權益,護理人員於執行業務同時,即應更懂得尊重及保護病人,同時也可減少自己涉入醫療糾紛或侵權爭議的可能。以上幾個小問題,隱含著許多重要的法律觀念,冀望能透過本文,使醫護人員更加清楚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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