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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護理師護士公會

●本會研習活動

※本會與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聯合辦理臺北國際護師節之慶祝大會於5月11日下午2時假臺北市政府一樓中庭(沈葆楨廳)辦理,柯文哲市長與張澤芸理事長及李碧慧主秘,除共同揭開ICN 2017年國際護師節活動主題:「護理引領發聲.邁向永續發展目標」之布幕,會中並表揚績優護理人員共計129名。

※5月19日公益社團法人東京都看護協會(東京護理學會) 會長 Keiko Yamamoto (山元惠子)博士一行3名人員拜訪本會,進行會務運作與會員服務等交流。

※5月至7月中旬,本會理監事及委員將至83所基層醫療機構進行會員關懷活動,了解會員執業狀況並宣導公會相關活動及福利。

●您不能不知道

Q:請問假日挪移後的上班日,若延長工時加班費薪資如何計算?

A:(一)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故勞工於假日工作得請求雇主加倍發給工資。但需注意,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2月16日台87勞動二字第005056號函:「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應放假之日,雖均應休假,惟該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之原休假日(紀念節日之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故依前開解釋令,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調移之原休假日成為工作日,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但應於事後給予補假休息。

(二)旨揭問題,如勞工同意將原休假日調移為工作日,則因原休假日已成為工作日,因此,無法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請求雇主發給假日工作之加倍工資,但雇主應於事後給予補假休息。又因原休假日已成為工作日,工作日之延長工作時間工資計算,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辦理。

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Taiwan Union of Nurses Association (TU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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