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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重視所有會員之意見,蒐集護理機構接受評鑑時之困境並循管道反映

本會護理事業輔導委員會撰稿

  護理人員法第23-1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需要辦理護理機構評鑑,自2008年度開始全國首次護理之家評鑑基準公告實施,護理之家評鑑的目是要促進護理之家之安全、專業及舒適品質,提供民眾選擇護理之家的參考。一般護理之家經過幾年的輔導與評鑑的要求,從行政組織與經營管理、專業服務與生活照顧、環境設施與安全維護、權益保障及改進,整體的照護品質是有提升,105年有489家接受評鑑,95.3﹪達合格。

  護理之家是長期照護機構式照護的一種服務模式,護理人員以專業角色投入護理之家和居家護理照護造福了許多病人及家屬;為持續提升照護品質,機構評鑑是必要的,然而評鑑確實也造成人員之壓力與負荷,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聯會)時而聽見會員面對評鑑過程中有一些不同的意見,有些會員會在評鑑過程產生挫折,尤其在評鑑委員專業知識、能力與態度方面。為瞭解目前護理機構接受評鑑時之困境,全聯會護理事業輔導委員會參考醫策會對評鑑委員之評核問卷,內容含評鑑前準備、評鑑能力、溝通能力、輔導能力、評鑑態度、團隊合作、倫理規範及意見回饋等面向,認同度以1-5評分,105年11月請各地方公會給轄區護理機構填寫,總計153家機構回覆(護理之家79家;居家護理所74家),受訪機構對於評鑑委員之整體認同度在4.12以上,其中對委員團隊合作及倫理規範認同度最高,對公正客觀、溝通及輔導能力認同度較低。

  全聯會已將所蒐集意見於各種管道向主管單位反映,包括出席相關會議及主動電話告知衛福部長官等,並於相關辦法之草案預告後14日內提出書面建議,期能真正幫助護理機構之照護品質提升,保障全國民眾健康福祉,期許將來在條文修訂或委員聘任能提供參考。

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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